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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會唯一未完成總幹事遴聘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告陳吉仲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多名成員今天在律師蘇煥智(右2)等人陪同,前往雲林地檢署按鈴提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等5位官員違反農會法妨害農會選舉。(記者黃淑莉攝)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多名成員今天在律師蘇煥智(右2)等人陪同,前往雲林地檢署按鈴提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等5位官員違反農會法妨害農會選舉。(記者黃淑莉攝)

2021/10/13 12:53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針對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解職案,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多名成員今天在律師蘇煥智等人陪同,前往雲林地檢署按鈴提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等5位官員違反農會法妨害農會選舉。

「未審先判.違法濫權」斗南鎮農民自救會「改革聯盟」成員在雲林地檢署旁拉白布條,對農委違法濫用農會法第46條干預農會總幹事遴聘,表達不滿,接著按鈴控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副主委陳添壽及輔導處長、科長、科員5人,違反農會法第47-3條第一項非法妨害農會選舉。

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為協助參選農會會員代表的妻子順利當選,向2個有投票權的農民買票,農委會依農會法第46條於5月4日行文給吳錦宗,指解除其理事職務,並多次函文要求農會遞補。

自救會總顧問簡錦全及到場聲援的斗南鎮長沈暉勛指出,全國各鄉鎮市農會只剩斗南農會未完成總幹事遴聘,已影響農會業務運作,這樣行徑已違法濫權、「無法無天」。

蘇煥智表示,依農會法第46條之1第二項要判決確定,若是有期徒刑才能解除職務,但案件才起訴農委會即急著解除其職務,就是未審先判,且在吳錦宗在賄選時並不具理事資格,農委會以46條來解職是空前未有。

蘇煥智指出,後來判決5個月、緩刑3年、役科罰金,也符合46條之1第二項不應解職,但農委會不理還是不撤銷,農委會惡意介入地方農會選舉,已違反47條之3妨害農會選舉。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多名成員在地檢署旁拉白條表達對農委會妨害農會選舉的不滿。(記者黃淑莉攝)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多名成員在地檢署旁拉白條表達對農委會妨害農會選舉的不滿。(記者黃淑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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