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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法院拒絕AI機器專利申請 資格僅「留給人類」

    美國一名法官裁決,人工智慧(AI)不能因其創作而獲得專利權。(美聯社)

    美國一名法官裁決,人工智慧(AI)不能因其創作而獲得專利權。(美聯社)

    2021/09/05 00:17

    〔中央社〕美國一名法官裁決,人工智慧(AI)不能因其創作而獲得專利權,這樣的權利「只保留給人類」。不過,先前澳洲與南非法院都裁定,AI系統也可以擁有專利權。

    美國專利局(US patent office)先前拒絕一個稱為DABUS的「創作力機器」專利申請,這項決定隨後獲得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布林克馬(Leonie Brinkema)的支持。

    布林克馬2日在裁決書中說,法律僅允許「個人」擁有專利,人類才屬於「個人」,機器不算。

    布林克馬表示,「對於AI機器在專利法下是否有資格成為創作者,明確的答案就是『不行』」。他認為,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未來AI細緻複雜的程度可能可以媲美公認的發明人資格,但「這樣的時刻尚未到來。一旦時機來臨,將由國會決定如何擴大專利法的適用範圍。」

    法院文件顯示,塞勒(Stephen Thaler)於2019年代表他的機器人DABUS申請專利,不過美國專利局官員認定申請者資格不符,因為AI並非人類。

    塞勒回應法新社(AFP)詢問時表示,他申請的專利項目「是AI發明的,不是我,所以把我列為發明人並不準確」。

    塞勒的律師艾波特(Ryan Abbott)是「人工智慧發明人計畫」(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的負責人,他表示將對裁決提出上訴。

    艾波特說:「我們相信把AI列為發明者,與美國專利法的定義和目的一致。這項判決可能導致AI生產的發明無法受到保護,且與澳洲聯邦法院近日的裁決大相逕庭。」

    根據網路上公布的判決文件,澳洲法官7月時在一場依據該國「專利法」為DABUS爭取專利權的法律戰中,選擇支持塞勒。

    該名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在我看來,根據法律規定,發明者可以是人工智慧系統或裝置。這與專利法規定一致,也符合推動創新的精神。」

    艾波特指出,人工智慧發明人計畫已在南非為DABUS取得專利,開全球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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