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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費增致出貨延遲 消保處: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近來網路消費增致出貨延遲,消保處提醒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近來網路消費增致出貨延遲,消保處提醒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1/07/06 15:28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疫情三級警戒,民眾宅在家,網路消費也隨之增加,卻也屢生訂單延遲爭議,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業者應評估自身理貨量能外,並遵守送貨期限之約定,否則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消費者下單前應注意運送方式及時間等說明,對於損壞或延期等狀況也可以積極主張自身權益。

消保處呼籲業者,在疫情期間辦理各項促銷活動,除應評估自身理貨量能外,應盡資訊充分揭露的義務,如因作業恐無法準時送達,應在網頁上確實告知,俾供消費者選擇之參考。並且應該隨時提供備貨、寄送貨及送達時間等資訊,供消費者查詢。

消保處認為,如出貨能力有限,不應於網站大力促銷接單,倘因此造成生鮮蔬果或食品毀損,或貨品送達遲到,則應按民法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及給付遲延之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處強調,業者必須考量出貨能力研議是否取消限時到貨機制,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商品將限時到貨,否則無法限時到貨,卻標示限時到貨,恐有廣告不實之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消費者下單前,消保處也提醒,若購買生鮮蔬果或食品,應注意運送方式是否為低溫冷藏、冷凍,可否在指定時間送達,應慎重考量後再行下訂。若物流方式未照約定流程運送,致生鮮蔬果或食品有損壞或不能食用之情形,得於收受並檢視後,保存證據,要求退貨、退款或重寄商品。

若是非屬生鮮蔬果或食品之貨品,消保處說,應注意各家業者之出貨及到貨說明。如約定限時到貨,卻遲遲沒有出貨時,消費者可按網站指示取消訂單。

而若約定限時到貨卻延遲送達,得把握7日之猶豫期限,解除契約;若未約定限時到貨,則可以限期催告業者送達。如逾期送達,消費者得主張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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