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勞動檢查 違規最多:雇主未給加班費
勞工局指勞工超過工時應獲得加班費,尤其涉及工資、工時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務必依規核算,以免觸法。(記者蔡淑媛翻攝)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市勞工局公布去年度至今年度4月底止勞動檢查結果,去年至今年4月底止最常違規是未依法給予加班費,違規比例占整體近20%,另常見違規還有未依法給予例假、工資未全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限制、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及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等。
勞工局統計去年度至今年度4月底止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常見違規樣態為未依法給予加班費違規比例為19.62%,而未依法給予例假、工資未全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限制分別為10.01%、10.01%、9.93%,另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及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為7.43%、7.35%,合計達64.35%。
勞工局長張大春指出,事業單位應視勞工為資本財產,充分給予勞工休息或按法令給予勞務報酬,如超過工時或休息日提供勞務者,雇主應依法給予加班費,不得以責任制為由或要求勞工先打卡後再繼續上班。
張大春說,實務發現,部分企業因不熟悉工資定義,僅以工資項目中的底薪計算加班費,忽略具有勞務對價性的工作、績效獎金導致有給付不足情形,須特別注意,勞工超過工時應獲得加班費,尤其涉及工資、工時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務必依規核算,以免觸法。
另外月工資是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具有勞務對價關係的報酬項目,不因工資
名目而不計入,例如常見的伙食津貼、經常性依勞工工作表現給予的工作、績效獎金等均應列入工資項目,因此,雇主依法核算加班費時,應將其列入計算,且加班費費率應以1又1/3及1又2/3或1.34及1.67計算,切勿直接以1.33或1.66計算,才不會有短付加班費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