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交通部:仍有存在意義
民眾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交通部表示,經開會討論後,各單位認為檢舉仍有存在意義。(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的規定,交通部今表示,該議題經過多次會議討論,與會單位均認為該條文有存在意義;而部分民眾檢舉造成社會紛擾疑慮,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非以處罰為目的,短時間大量跟車檢舉,已失去導正用路人正確行駛用意,制度確有檢討精進必要。
去年12月30日,交通部協同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辦公室、內政部警政署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草案說明會議暨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以「如何在減輕員警行政負擔的前提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協作精神,改善交通檢舉制度」為核心議題,經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研酌,針對嚴重影響交安或交通秩序、侵略性較大、不適合民眾舉發等原則,初擬修正條文草案為討論基礎。
交通部表示,會中就現行民眾檢舉項目較警方寬鬆,應採同樣原則檢討,並認為應重視工程(如紅線改黃線)、教育面向才是正本清源減少違規做法。針對性、惡意性檢舉,應考量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像是臨時停車較適合通報110即時舉發或排除,不必納入民眾檢舉項目等課題均有交流與觀點對談。
交通部表示,有關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之正反意見皆有,基於維路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仍將維持民眾檢舉規定,但後續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民眾檢舉制度,以減少不合理檢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