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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勞工局:全勤獎金當福利 雇主最常觸法

勞工局指出,有些雇主就是因為錯把勞工的薪資「權利」當作「福利」,導致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指出,有些雇主就是因為錯把勞工的薪資「權利」當作「福利」,導致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提供)

2021/02/18 22:5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去年台南違反勞基法的雇主,大多是因為沒有依法給員工加班費被台南勞工局開罰,但加班給加班費的觀念應該相當普及,為何還是有雇主違法?勞工局指出,這是因為給加班費時,少算了平均薪資,其實有些雇主認為的「福利」也該算入薪資內,依法勞工的「權益」最常被當作「福利」的,就是全勤獎金,為了讓雇主都有勞基法觀念,將在2月舉辦3次勞基法講座。

勞工局表示,現在大多數的雇主都會注意員工加班,但是在核算加班費時,必須先算出員工的平均薪資,加成後才能轉換成加班費,不過台南違規的雇主,大多是疏忽了「薪資」的定義,但依據勞基法規定,只要是有勞動的對價關係、經常性的發放,就算是勞工的薪資,而不是薪資外的福利。

有許多雇主認為,全勤獎金算是勞工額外的福利,勞工局舉例,以全勤獎金來說,勞工每日準時上班累積一個月,這算是有勞動的對價關係,不應該算是福利,而另一個經常性發放的獎金,也常會被雇主認為是福利,其中最常被誤會的是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符合勞基法薪資定義的經常性發放的條件,即使不像全勤獎金每個月有相同的金額,但是一樣有勞動的對價關係,所以也是屬於薪資的範疇。

勞工局指出,有些雇主就是因為錯把勞工的薪資「權利」當作「福利」,導致違反勞基法規定,為了提升雇主的勞基法觀念,今年與南市各區公所、農會及各大工業區合作舉辦勞動基準法宣導,詳情可上勞工局網站洽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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