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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優生保健法」將修法、更名 妻子人工流產將無須配偶同意

《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與修法,其中已婚女性若要施行「妊娠終止」將變更為不須「配偶同意權」,讓已婚女性擁有自主權。(資料照)

《優生保健法》即將更名與修法,其中已婚女性若要施行「妊娠終止」將變更為不須「配偶同意權」,讓已婚女性擁有自主權。(資料照)

2020/12/09 06:09

首次上稿 00:58
更新時間 06:09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名稱擬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國健署所擬定的更名與修法草案預計於明年3月預告。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但書明定,終止妊娠需配偶同意權,此議題近10年屢有討論,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站在醫學會立場,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黃閔照說,現行法律等同讓已婚婦女必須背負偽造文書、被告風險。

黃閔照進一步指出,現行全球通過妊娠終止的國家中,只有不到10個國家明訂須配偶同意權,「有部分主張認為提供精子的先生,本身也有胚胎主張權,但懷孕實際上對婦女的健康衝擊較大。」他說,雖現行明訂須有配偶同意權,但2003年時高雄地院已有判例,有婦女未經配偶同意即終止妊娠、遭丈夫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出於維護女性健康權,判該女無罪。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支持移除配偶同意權,她說有時妻子被丈夫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但不幸懷孕,依法可不需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但要舉證丈夫家暴或外遇需要一定時間,「一拖就超過手術安全期」。

民進黨立委范雲則說,對該法修正樂觀其成,「回到女性主體,也符合國際婦女權益趨勢。」修法披露後,可預期保守團體大力反對,范雲認為應回到理性對話,「生育主體是女性,任何生命都該在被祝福、期待的環境出生。」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堅決反對拿掉配偶同意權,他表示若修法通過,就是政府帶頭破壞婚姻、倫常、家庭和諧。他說,孩子是夫妻雙方親密行為後的結晶,主張既是夫妻共同造成的結果就該一起承擔,他說即使太太外遇懷孕想墮胎,也絕對要跟丈夫坦承討論,「這樣才不會破壞家庭和諧。」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將啟動更名與修法,除將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他強調國健署一直都有持續修正《優生保健法》的計畫,且已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溝通,該法將朝向符合民眾期待、取得最大共識來處理,內部還會再召開相關會議,並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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