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生效 違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農委會公告即日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列為禁捕物種。(漁業署提供)
〔記者簡惠茹、洪定宏/綜合報導〕農委會今天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漁業署表示,即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捕獲未依規定放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的大型軟骨魚類,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為確保免於受捕撈威脅,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樣性,行政院農委會今天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表」,載明捕獲地點的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全長及標準體長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漁業署及當地漁業主管單位通報。
捕獲未依規定放回者,漁業署指出,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如國內有教學或科學研究需求,經核准後可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進行學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