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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坑步道旁租地「砍樹造林」爭議 立委陳椒華會勘

    立委陳椒華(中)邀環團及林務局東勢林管處等到新社大南段大南小段租地造林會勘。(陳椒華服務處提供)

    立委陳椒華(中)邀環團及林務局東勢林管處等到新社大南段大南小段租地造林會勘。(陳椒華服務處提供)

    2020/10/09 16:54

    〔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台中市新社區大南段大南小段租地造林案,因緊鄰大坑5-1步道東側,伐木造林引發爭議,立委陳椒華今天辦理會勘,環團質疑伐木造林面積逾8公頃卻無環評及水土保持計畫;東勢林管處表示,林木伐採無涉整地行為,無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因該案為不同承租人,伐採面積皆未超過2公頃,才未環評。

    新社區大南段大南小段租地造林案引發爭議,台灣生態學會前理事長楊國禎今天即質疑租地造林的核可伐木,應是砍伐植樹造林撫育成經濟林的造林木,砍伐自然生長成林的次生林,明顯違反禁伐天然林的政策法規。

    荒野保護協會台中分會成員則質疑,伐木造林計畫是由同一個申請單位、同一個開發行為所執行,每塊地號面積雖皆小於2公頃,地號也未相連,但今年核定皆伐面積超過8公頃,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陳椒華並認為,依森林法「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的伐採,採取人應填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該案並未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要求林務局應檢討並改善現有林業經營政策。

    東勢林管處回應指出,政府並未規定次生林不得伐採,依據「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造林租地視同私人經營的森林,承租人依約有收取地上林木之權,承租林農為生計需求,得於法規範圍內進行合理的林業經營,包含伐採、造林與再伐採收穫的林木生產作業。

    另外,林木伐採並非整地,無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僅作業道新設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伐區涉及開設作業道部分,合作社已依規定提出水保計畫書,由東勢林區管理處轉送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審核。

    該租地造林案,為不同承租人申請未相連的租地造林地伐採,各伐採地點面積介於0.9至1.93公頃,未超過山坡地皆伐面積超過2公頃需環評的規定,但合計伐採超過8公頃是否需要環評?將請示環保署。

    大坑伐木造林現場照片。(資料照,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大坑伐木造林現場照片。(資料照,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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