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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口鯊有救了!漁業署擬禁捕 違者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

漁業署擬禁捕巨口鯊。(動社提供)

漁業署擬禁捕巨口鯊。(動社提供)

2020/07/15 12:40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漁業署擬修正管制措施,規定禁捕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捕獲時不論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指出,明天將於行政院公報預告60天,最快9月上路。

農委為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為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之永續,預定於明天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無論捕獲的漁民或船東都面臨罰則,預告期為60天,若沒有其他意見,預告完成後將上路。

漁業署說明,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的大型軟骨魚類,為掌握該等物種之資源動態,農委會從2013年實施捕獲通報及科學採樣制度,迄今共計通報捕獲大白鯊32尾、象鮫0尾及巨口鯊138尾。

漁業署指出,為進一步瞭解漁船捕獲該三物種情況,去年增列觀察員隨船進行科學觀察作業規定,派遣觀察員於曾捕獲巨口鯊的漁船出海進行科學觀察,具體瞭解漁船捕撈巨口鯊的作業漁法、巨口鯊入網上甲板前活存狀況等資訊。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目前已將大白鯊及象鮫的保育等級分別列為「易危」及「瀕危」,而巨口鯊雖於107年11月經評估仍列為「無危」,但IUCN更具體建議臺灣應強制規範釋放意外捕獲的巨口鯊,並在每年四到八月訂定禁漁期。經分析國內漁獲通報紀錄,巨口鯊絕大多數於四到八月捕獲,與IUCN建議之禁漁期相同。

漁業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考量巨口鯊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且該物種體型乃是全世界關注、僅次於鯨鯊及象鮫的第三大鯊魚,禁捕巨口鯊能確保該等物種存續免於受捕撈威脅,並保存海洋的生物多樣性,提升我國於國際上對於大型軟骨魚類之保育地位。

漁業署表示,雖禁止漁船捕撈該三種鯊魚,為利後續研究進行,也明定經農委會核准後,可捕撈作為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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