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公司車超速 老闆挨罰
一名業務員開公司車嚴重超速,因車主登記為公司,處以吊扣牌照3個月處分。 (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一名生活用品百貨業務員日前駕駛公司車以時速141公里行駛台64線快速道路,被測速照相取締並吊扣車主牌照3個月;該公司認為,事前已告誡員工不得嚴重超速或致人受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但法院判決該公司(車主)敗訴,仍須挨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這名業務員駕駛公司休旅車,行駛在速限80公里的台64線道路,經儀器測得時速141公里,已超速61公里,遭警察以測速照相舉發開單。由於車主登記為公司,處以吊扣車主牌照3個月處分。
這家生活百貨公司不符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指稱出勤前已口頭告誡員工行車安全與行車速限,善盡提醒責任,並依契約扣除該業務員當月的業績獎金做為懲處,因此要求撤銷行政處分;但法院認為,口頭提醒難以確實督促駕駛人,因此判車主、該公司敗訴。
李忠台說明,汽機車行車速度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最高處以2萬4000元罰鍰,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還會被吊扣牌照3個月。
根據裁決處統計,去年汽機車超速60公里以上的危險駕駛違規案件有1492件,而今年截至3月底止已有668件。
該公司不服交通違規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公司敗訴,車主仍須挨罰。(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