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罷工組員優待票為不當勞裁 勞動部要求長榮航10日內恢復
長榮航空在去年罷工期間,認為罷工恐對公司收益造成衝擊,因此取消員工優待機票。勞動部裁決決定書今天送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在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優待機票使用權益。圖為去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勞動部前抗議。(資料照)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長榮航空在去年罷工期間,認為罷工恐對公司收益造成衝擊,因此取消員工優待機票,但罷工期間出勤者則不受此限。勞動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今天送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在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表示,長榮航空公司108年5月8日發布公告,針對罷工組員限制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一事,早在108年勞裁第19號案即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然而非常遺憾的是,108年勞裁第19號案裁決決定書並沒有要求長榮航空公司須恢復罷工組員受損的權益,等於放任差別待遇的情況持續存在,對罷工人權的行使和勞工權益的保障都是不可挽回的傷害。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工會再向勞動部申請108年勞裁第39號案,要求認定差別待遇是不當勞動行為、應恢復罷工組員受損的權益,並同時於109年1月1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不作為之訴,冀能多管齊下,盡速撤銷長榮航空公司0508公告針對罷工組員申請機票的限制。
工會指出,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結果出來以前,因擔心勞動部會再度發生108年勞裁第19號的情況,也就是僅認定違法卻未發布救濟命令要求恢復受損權益,以及如果長榮航空不願履行救濟命令,工人難以獲得權益的實質恢復與保障,也考量疫情期間、盼有修復勞資關係的可能,故在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協助與建議下,109年4月13日先與長榮航空公司達成協議,無論如何,110年1月1日即須全面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今天勞動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已經直接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限制申請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在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工會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基於尊重國家法令、照顧全體員工、修復勞資關係之立場,履行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之救濟命令、停止上訴,並盡速恢復罷工組員受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