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禁止教師不樂之捐 經濟扶弱早有補助
教育部。(資料照)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今傳東南科技大學等校向教師收取招生基金,教育部明文規定,學校募款不得強制違反當事人意願,或按職別捐款,禁止「不樂之捐」,若有缺失會扣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並重申現有低收入戶、高教深耕等補助,可幫助經濟弱勢。
今傳出,有部分私校教師被要求「不樂之捐」,以幫助弱勢學生,或設立招生基金等,明示、暗示捐款,還以教師職級,有無行政主管等,條列每月捐款金額1600到3600元不等;私校雖解釋是發起「獎學金加碼」,並退還不想捐的款項,但此舉已被教育部注意。
教育部證實,有調查東南科大應用英語系疑似向教師收取招生基金一案,雖該校已向本部提出說明,但經查尚有部分疑義待釐清,已再次函請學校釐清中,若無法釐清,將赴校查核,若違法將列計行政缺失,並納入扣減私立學校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等依據。
教育部重申,教育部設有「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其中第12條規定,學校應撥學雜費收入的3%作為學生獎助金,也訂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高教深耕計畫也強調弱勢協助機制,並有「學習取代工讀」等輔導機制,補助弱勢生學費及生活費。
教育部強調,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只有扶助經濟弱勢才能適用,並須設置教育儲蓄專戶等,若有其他勸募行為,必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更點出,依法學校勸募不得強制攤派,或違法當事人意願,也不得用職務、業務關係施壓,協助弱勢必須教師自發性,不應強迫而變不樂之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