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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可追溯 7萬3千多人受惠

衛福部因應大法官釋憲,訂定並公告相關處理原則,使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符合給付條件的遺屬如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都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給付,故曾領取或目前正在領取國保遺屬年金的民眾,如當初申請日不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者,都可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資料照)

衛福部因應大法官釋憲,訂定並公告相關處理原則,使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符合給付條件的遺屬如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都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給付,故曾領取或目前正在領取國保遺屬年金的民眾,如當初申請日不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者,都可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資料照)

2019/12/18 16:13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在日前經總統令公布修正,讓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的被保險人遺屬年金都可給付追溯發給;衛福部統計,符合年金追溯補發資格者約5萬2千多件、約7萬3千餘名遺屬可獲給付。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指出,到上月底為止,勞保局已經補發遺囑年金約2181件、遺屬3328人,發給金額約達1億2611萬元,有一名遺屬獲補發金額最高達21萬元。

這個問題起因於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新增第2項規定,明定自2016年3月1日起發生的死亡事故,遺屬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遺屬年金者,依修正後規定得自申請日起回溯發給5年內得領取之給付。

司法院大法官2018年7月13日釋字第766號解釋,針對2016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其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起按月發給部分,認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意旨,即日起不再適用。

衛福部因應大法官釋憲,去年9月7日訂定並公告相關處理原則,使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符合給付條件的遺屬如未於死亡事故當月提出申請,都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給付,故曾領取或目前正在領取國保遺屬年金的民眾,如當初申請日不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者,都可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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