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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未投保旅宿業者 觀光局最高罰鍰調至50萬元

重懲未投保旅宿業者,觀光局最高罰鍰調至50萬元。(示意圖,路透資料照)

重懲未投保旅宿業者,觀光局最高罰鍰調至50萬元。(示意圖,路透資料照)

2019/11/21 15:57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網路訂房平台發達,民眾難以分辨旅館、民宿是否合乎規定投保,交通部觀光局今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加重懲罰力道,將觀光旅宿業者未投保責任險的罰則,從罰鍰3到15萬元,提高到10萬至50萬元,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2個月預告期結束後送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後,預計明年3月上路。

立委鄭寶清等人提案,現行條例規範旅宿相關業者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但未投保的罰鍰最高只有15萬元,未能反映其潛在重大傷害,為保障民眾觀光旅遊權益,要求觀光局修法比照「公路法」裁罰規定,提案將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今年5月在立院三讀通過。為配合該法通過,觀光局今預告修正裁罰基準。

修正裁罰基準指出,觀光旅館未按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觀光局或直轄市政府可處3萬以上到50萬元以下罰鍰,房間數50間以下處10萬元,房間數51間至100間處新台幣20萬元,房間數101間至150間處30萬元,房間數151至200間者處40萬元,房間數201間以上處50萬元,限期1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其營業執照。

一般旅館未按規定辦理責任保險,縣市政府可處3萬以上到50萬元以下罰鍰,房間數50間以下處10萬元,房間數51間至100間處15萬元,房間數101間至151間處25萬元,房間數151至200間者處35萬元,房間數201間以上處50萬元,限期1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其營業執照。

另針對觀光遊樂業,也從罰鍰6到15萬調高至10到50萬元,限期未改善可廢止其營業執照。觀光遊樂業經營範圍面積未達5公頃處10萬元,5公頃以上,未達10公頃者處30萬元,10公頃以上者可處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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