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孕婦及育兒專屬車位 6/29至今全台僅5縣市開罰
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依法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交通部訂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6月29日起正式開罰,根據交通部統計,至今全台僅5縣市有違規開罰紀錄,總計461件,其中台北市378件、新北51件、金門21件、嘉義市6件、基隆5件;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說,開罰不是目的,主要是要讓民眾知道,孕婦親子停車位是有使用規定。
交通部說,民眾發現有違規占用孕婦及育兒車位時,若屬路邊停車場,可向警察機關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若為路外停車場,例如賣場、百貨公司、醫院等附設停車場,可向停車場主管機關(台北市停管處、新北市交通局等)檢舉,依停車場法開罰。
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政府機關、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等,需於靠近停車場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地,需設置孕婦及親子專屬停車位。
交通部說,孕婦及育兒車位屬友善孕婦及育兒家長的便民措施,提供孕婦及兒童上下車使用,基於駕駛人及乘客多數時間均不在場,以停放車輛前擋風玻璃內放有停車位識別證明,認定為符合資格;若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亦不得占用停車位。違規占用車位者,依法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交通部進一步提醒,公共停車場設置孕婦及育兒車位,不論其收費與否,若有違規占用事實都可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