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食安檢舉獎金7.2萬元太少 食藥署:已依照規定
立委陳學聖偕吹哨者召開記者會,痛訴自己檢舉後流離失所、安全受威脅的處境。(記者陳昀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台南市一商行員工檢舉違規販售過期海鮮,南市府依食安法裁罰12萬元,並給予檢舉人六成罰鍰金額、約7.2萬元獎金,但遭嫌棄「金額太少」。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發佈澄清稿指出,這項案件當時台南市政府已依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並審酌檢舉人對這項案件查獲的逾期食品違規行為及不法貢獻程度,依罰鍰實收60%比例核發給檢舉人7.2萬元獎金。
食藥署副組長張馨文指出,各縣市都有各自針對檢舉獎金的規定,食藥署也鼓勵獎金比例優於中央規定。
食藥署表示,經檢舉確認有不法、都可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獲得裁處實收金額的20%到50%的檢舉獎金,各縣市還可依各自的規定增加獎金比例。
去年1月,台南市衛生局等多單位聯合查獲佳里區食品業者浚美商行與浚仁實業公司涉嫌把過期海鮮食品重新貼上有效日期標籤,再賣給外燴餐廳,當時在業者場所查扣1614公斤多種過期海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