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攝定型化契約出爐 訂金不能超過總金額2成
婚攝爭議多,行政院今天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婚攝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10%。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以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的保障。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婚攝爭議多,行政院今天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婚攝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10%。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以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的保障。
經濟部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但為了讓實務上常見的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研擬具有法規效力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由於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在不清楚瞭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因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的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此次訂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
消保處也規範婚紗攝影業者收款上限。包括一、業者若有收取訂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二、訂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50%;三、訂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60%;四、訂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80%;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消保處表示,若因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若是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方面,消保處指出,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如果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若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可終止契約,並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的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