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禮讓視障者通行斑馬線 當心最高罰72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斑馬線,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者,加重罰鍰至最高6000元,最快下半年上路。(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立法院5月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昨天公布,其中,車輛行近斑馬線及轉彎時,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加重罰鍰至最高7200元,並增訂條文明定,在斑馬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者,加重罰鍰至最高6000元,保障視障者通行安全。交通部說,後續還須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預定最快今年下半年上路實施。
行人在台灣交通環境是弱勢族群,而視障者比一般行人更弱勢,通過路口時更需要汽機車駕駛禮讓,因此,這次修正處罰條例第44條、48條、74條、82條等,增訂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及轉彎時在非禁止行人穿越路段,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行通過者,可處2400元至7200元罰鍰,較現行未禮讓行人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加重1倍。
除了汽機車駕駛,騎乘自行車等慢車,在斑馬線未禮讓視障者,或在人行道行駛造成視障者受傷或死亡,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較現行300元至600元罰鍰同樣加重1倍。
行穿線放置物品妨礙交通 最高罰6000
另外,若在斑馬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這次增訂條文要開罰3000元至6000元;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再加倍處罰。
交通部說,後續還要針對修正條文召開施行前準備會議,包含修訂道安規則、裁罰基準表,及進行宣導、修改監理、警政機關電腦程式,訂定警方執法原則等;全部確認後就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