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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水污染可改依刑法送辦 竹縣官員:不是太知道...

時代力量縣議員連郁婷說,去年6月刑法修正後,如圖5月9日的牛欄河水冒白泡事件都有構成刑法190-1條之嫌,她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把這類案件移送法辦,交由檢方認定。(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時代力量縣議員連郁婷說,去年6月刑法修正後,如圖5月9日的牛欄河水冒白泡事件都有構成刑法190-1條之嫌,她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把這類案件移送法辦,交由檢方認定。(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2019/05/20 17:08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還在為水污染看得到、卻罰不到跳腳嗎!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連郁婷今天抨擊縣府環保局處理水污事件裁罰太慢,平均要2個月才能真正開出罰單!她提出環保局代理局長羅仕臣直言「不是太知道」、去年6月新修正的刑法第190-1條,強調這條法條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污染」,行為人或其雇主、廠商等就要面臨有期徒刑7年到1年不等且併科罰金的重罰,以後只要敢污染新竹縣的水,就統統據此移送法辦!羅仕臣說,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連郁婷說,修正後的刑法第190-1條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就算是過失,也有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責,依舊要併科200萬元罰金。

如果是廠商或事業場所的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則可處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過失而釀禍的人也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併科600萬元的罰金。

連郁婷說,前述犯罪構成要件中所說的「污染」,只要河水變色、冒泡泡就都有可能構成。至於是否真的構成前述犯罪就交由檢、院去認定,她要求環保局未來只要有污染事件發生,就一律依該法條移送地檢署嚴懲。

連郁婷直言,她從選前迄今,發現喝好水一直是新竹縣民的心聲,也是縣長楊文科對鄉親的承諾。但短短不到1年,新竹縣的水污染事件卻層出不窮。「這樣算正常嗎?」她問羅仕臣。

羅仕臣試圖說明每個事件的背景狀況屬性不同,但連郁婷卻比他細數出更多,從去年8月1日牛欄河被污染起,到今年5月9日牛欄河再度冒白泡泡為止,全縣各地溪流被戕害的狀況。

連郁婷說,她知道環保局水污科人力吃緊,然而對照現行水污法,從發現污染、到採樣送檢、最後裁罰,大約就要耗費兩個月時間。所罰金額也不重,對曾一週兩次「被冒泡泡」的關西水坑溪來說,5年來同1業者也不過被罰48萬而已;另家也不過被罰50萬7000元。這樣會有嚇阻效果嗎?

羅仕臣說,官方採檢、送驗、確定污染來源存在某特定事業廠商才有裁罰對象,罰金則是視其污染程度,依相關的法規換算而得。

連郁婷聞言立刻打斷說,新北市遠雄購物中心3年多前在排放出泡泡之後就被裁罰600萬,遠高於新竹縣這2家1年的罰金!

羅仕臣接口說,以前水污的罰金最高是2、300萬,現在最高可到2000萬,但裁罰以惡意、大規模為要件。

連郁婷不滿地問,我們要證明他是惡意排放才能罰那麼重嗎?那遠雄有承認是惡意排放的嗎?

她話鋒一轉問羅仕臣可知道去年6月刑法190-1條有修正?他直言,不是很知道。

連郁婷稍作說明後顯得很驚訝,質疑這個刑法190-1條「這麼好用」,相較於水污法必須要經過檢測、違規的時候才用得到,且還要經過漫長的2個月時間等待。

但是前述刑法法條只要河川有變色、就能移送法辦,讓檢方去查,不管有故意或只是過失,他的事業負責人都可以有刑責,「你覺得他們會不會怕?」

羅仕臣直言,「會」!所以她希望未來在發生水污染事件後,全部都改依刑法第190-1條移送法辦。

時代力量縣議員連郁婷當選後不斷關注乾淨水的問題,今天總質詢拿出去年6月修正後的刑法第190-1條,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依此法把水污染事件涉案者移送法辦嚴懲。(記者黃美珠攝)

時代力量縣議員連郁婷當選後不斷關注乾淨水的問題,今天總質詢拿出去年6月修正後的刑法第190-1條,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依此法把水污染事件涉案者移送法辦嚴懲。(記者黃美珠攝)

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連郁婷(左)今天總質詢時拿出去年6月修正後的刑法第190-1條,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依此法法辦水污染事件涉案者,代理局長羅仕臣(右)允諾將朝這個方向努力。(記者黃美珠攝)

時代力量新竹縣議員連郁婷(左)今天總質詢時拿出去年6月修正後的刑法第190-1條,要求縣府環保局未來一律都依此法法辦水污染事件涉案者,代理局長羅仕臣(右)允諾將朝這個方向努力。(記者黃美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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