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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面議卻未達4萬元 業者被開罰

就業服務法去年底修正施行,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圖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就業服務法去年底修正施行,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圖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2019/05/15 16:47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寫「薪資面議」,但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月薪才3萬多元,質疑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工局調查發現,保全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但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並不含加班費,勞工局考量新法剛上路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2萬元。

勞工局就業服務科科長陳兆年指出,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其中所指「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並不含加班費。因此,保全公司扣除加班費後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已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但考量新法剛上路,裁罰2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該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2萬8000元以上。如果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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