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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費由登山隊員均攤?內政部訴願會:3山難249萬免罰

UH-60M黑鷹直升機每小時之飛行成本為19萬4727元,地方消防局以自治條例來規範相關參與搜救機關的費用,被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質疑「是否妥當、合理」,因此認為原處分應該撤銷。(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UH-60M黑鷹直升機每小時之飛行成本為19萬4727元,地方消防局以自治條例來規範相關參與搜救機關的費用,被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質疑「是否妥當、合理」,因此認為原處分應該撤銷。(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9/04/08 19:32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消防局針對去年轄區山域發生的3起事故,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開出3案總額近249萬元的搜救費,卻是登山隊員「平均分攤」!隊員不服提起訴願,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上月底撤銷消防局原處分,訴願人不用付高額搜救費!消息一出讓許多山友鬆一口氣。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會遵守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另為適法性之處分。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上月29日撤銷3案處分。撤銷理由認為,依花蓮縣登山自治條例14條規定「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得」做為機關裁量規範,要求團體其餘隊員均攤搜救費用,但裁量基準是什麼,花蓮縣消防局並未說明;再者,「其」應指「被搜救者」,不過從自治條例其他條文中看來,高額搜救費似以「登山活動者強制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及保險的「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作為搜救費用上限」來分攤風險,並非由團員共同分擔。

訴願委員會也指出,花縣登山自治條例14條規定,搜救費用包括消防局以及相關參與搜救機關(軍方、林務局、國家公園)的費用,但其他機關的法規並無相關收費規定,質疑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搜救費用的妥當性及合理性,因此認為消防局原處分「顯有率斷」應予撤銷。

花蓮縣消防局自2015年訂出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去年起陸續對2018年發生的3起山難事故求償搜救費,包括去年2月份的八通關越嶺道土葛駐在所案(團員6人,1人墜谷死亡,搜救費144萬8147元,其餘5人均攤28萬9629元);八通關越嶺道馬沙布駐在所案(團員7人、1人墜崖死亡,搜救費92萬2578元,其餘6人均攤15萬3763元);以及4月的馬博拉斯橫斷(團員10人,1人高山症送醫,搜救費11萬8239元,10人均攤1萬1823元)。

其中,2月的2件山難的「被搜救者」均死亡,4月馬博山難的被搜救者存活,3件山難事故除了被搜救者之外,其餘團員包括馬沙布案的6人、土葛案5人及馬博案的9人,全部團員都是自行徒步下山,並未搭搜救直升機。

只是花蓮縣消防局針對登山隊員請求搜救費,如被搜救者已死亡,不會被要求均攤,這讓不少山友紛紛批評,沒搭到直升機的隊員被要求均攤搜救費實在很不合理,「以後爬山是不是要先準備個百萬才能爬」?更擔心可能發生寒蟬效應「出了意外也不敢求救」!

3案的同團隊員都不服,分別向內政部提起15個訴願案,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上月29日做出訴願決定,針對花蓮縣消防局原處分,訴願人的部份全數撤銷,免付搜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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