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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場所7月起限用一次性塑膠吸管 外帶餐飲內用免罰

今年7月起,4大場所不得提供內用消費者一次性塑膠吸管,不過,環保署拋出新規,消費者若以外帶形式在室內使用,不屬於內食餐飲,因此不在開罰範圍內。(資料照)

今年7月起,4大場所不得提供內用消費者一次性塑膠吸管,不過,環保署拋出新規,消費者若以外帶形式在室內使用,不屬於內食餐飲,因此不在開罰範圍內。(資料照)

2019/03/11 17:20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行政院環保署將推動限用塑膠吸管政策,今年7月起包括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和連鎖速食店等4大場所,8000家業者不得提供內用消費者一次性塑膠吸管,違者最高可罰6000元,該政策獲得7成民眾支持;不過,環署拋出新規,消費者若以外帶形式在室內使用,不屬於內食餐飲,因此不在開罰範圍內。

鑒於近年來國內淨灘活動發現一次性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環保署去年預告草案,包含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四大類、共8000家業者不得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未來規劃2020年所有餐飲業內用則都不可提供,2025年全面限用一次性塑膠吸管,民眾需要吸管必須自費,2030年則全面禁用。

環保署今天舉辦「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北部公聽會,聽取業者等意見,預計外界若無太大意見,該政策將在4、5月正式公告。

根據環署提供草案規劃,包括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和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業者都不可提供內用消費者一次性塑膠吸管,即便是校內福利社、便利超商也在規範範圍內,違者第一次將先勸導,第二次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罰1200到6000元;不過,若消費者以外帶形式在室內用餐,則不在此範圍內。

此外,如利樂包等飲品,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不在限制範圍內。

材質部分,環署也訂出,經認定符合環境保護署公告的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以及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 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的吸管,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10%者,皆不在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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