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龍公所擬賠1700萬 「贖回」閒置殯葬空間
後龍殯葬設施閒置多年,當地荒煙漫草,公所盼賠償業者一千七百萬元後取回建物重新興辦。(記者鄭名翔攝)
〔記者鄭名翔/苗栗報導〕苗栗縣後龍鎮公所2008年擬公辦委外經營殯葬設施,但因當時相關人員的行政疏失,無法獲得使用執照,導致公所須賠償業者1700餘萬,引發爭議。公所說明,此案涉及上任鎮長決策,公所及業者雙方皆有疏失,經法院仲裁後判賠,公所已盡力將損失降至最低。
後龍鎮公立殯葬設施不足,公所於2008年委託經營招標並與宸興簽約,2012年苗縣府同意興辦,惟要求須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然公所卻違規先與宸興簽約委託經營,跳過興建公共設施招標。
公所違反採購法程序無法獲得使用執照,宸興遂向公所求償10年預估營利損失約2億1千餘萬。公所主秘林澄清表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公所及業者均有疏失,故各負擔50%損失,而依業者要求,公所須負擔逾1億元賠償金,再經協調後,雙方同意針對已蓋好建物處置,經鑑價約3400萬,法院仲裁公所須賠1700萬。
林澄清說,此案確有行政疏失,已懲處當年的課長及承辦員,並極力將損失降至最低,因此擬清償1700萬元後取得建物,後續再作為相關殯葬設施。
但後龍鎮民代表會認為公所應循法院訴訟,不願墊付;然而公所考量再提訴訟恐面臨更巨大賠款,為將損失降至最低,盼以賠1700萬取回建物止血,但代表會無法接受,以致後續處置卡關。
後龍鎮公所主任秘書林澄清出示早年簽約資料,表示當時公所確有疏失。(記者鄭名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