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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疲勞駕駛 遊覽車行程、路線須經同意否則重罰50萬

避免疲勞駕駛,遊覽車行程、路線須經同意否則重罰50萬。(資料照)

避免疲勞駕駛,遊覽車行程、路線須經同意否則重罰50萬。(資料照)

2018/09/26 12:52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去年2月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遊覽車翻車釀32死,成為國道史上最慘重事故,也讓「一日團」趕行程導致疲勞駕駛問題浮上檯面。為預防再生憾事,交通部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未來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變更,駕駛工時也須合法,否則可處3萬至50萬元,連續處罰。

消保處表示,「早出晚歸」是遊覽車駕駛常見工作型態,往往填滿整天工時與車輛行車時限,雖符合租賃雙方「最高CP值」,卻也最危險;且多數乘客不知車輛安全設施、行駛路段或停靠地點安全性,甚至不諒解主管機關稽查作為。

蝶戀花事故事隔1年半,消保處要求交通部完成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強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與乘客,租賃遊覽車應以行車安全為優先,避免駕駛疲勞駕駛、行駛不當路段或停靠不當地點等情形發生。

根據修法內容,未來出發時點、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應載明,且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也不得行駛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行經「特別注意路段」也應告知乘客;簽約時應將行程、路線、休息地點載明,若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強調,即使雙方同意變更行程,仍不得違反「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工時規定;另外,業者出車前應提供車輛安全資訊,並確保乘客知悉車輛安全設施使用方法,如遇主管機關稽查,駕駛與乘客應配合。

陳星宏指出,修正草案已奉行政院核定,待交通部公告即可上路,修法重點在於「車輛安全」與「駕駛員工時保障」,以及不得行駛違規路線、停靠危險地點,違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至5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公路總局運輸組長劉育麟表示,現行運管規則已明確規範,遊覽車每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開車4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勞基法則規定每日工時上限為12小時。今年並已要求全台1.6萬輛遊覽車裝設全球定位系統(GPS)。

他指出,GPS將能掌握駕駛手握方向盤時間,避免超時工作,交通部也要求業者定時換車,於客運轉運站配置第二名駕駛。違規業者將依公路法開罰9000至9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停止部分營業,最重將廢止汽車運輸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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