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訂頻道上下架原則:新優於舊 才能換位置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備查。(資料照)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頻道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常因頻道上下架紛爭不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系統台不得任意更改頻道位置,必須經客觀證明新頻道優於被取代的原頻道,才能換頻道位置。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備查。因此NCC著手修訂現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舉辦4場徵詢會議,聽取系統業者、衛星頻道業者、無線電視業者、地方政府、消費者單位及相關公協會等各方意見後,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上下架規章雖屬備查制,但當出現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時,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修正,確保頻道上下架過程符合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
頻道上架參考指標包括,有利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健全產業發展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頻道商與系統商之間具合作意願;收視滿意度調查結果;是否有少數族群、兒少或教育新知等類型節目;是否配合政策推行及依法令執行;頻道商評鑑結果與得獎紀錄;製播本國節目比例。
下架指標包括:頻道商提出終止經營申請、頻道商與系統商之間無合作意願、頻道商與系統商之間交易紀錄不良、頻道商評鑑結果與近3年裁處紀錄、有頻譜排他性之數位服務需求且無多餘頻寬者。
頻道位置異動指標包括,新頻道必須經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的原頻道、區塊化原則、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NCC評鑑情形與製播本國節目之比例。
翁柏宗強調,NCC將採綜合研判方式決定上下架是否合理,系統商亦得邀請消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就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提供意見,建構健全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