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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段徵收管線要台水付錢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說明76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說明76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18/06/15 18: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內政部2002年制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條文規定區段徵收的管線工程費用,應由土地使用人與台灣自來水公司均分,台水不滿,認為這種規定並無法律授權,聲請釋憲,大法官15日對此做出765號解釋,指該細則的母法「土地徵收條例」確實未清楚授權,恐影響台水財產權,因而宣告違憲,定兩年後失效,期間應修土徵條例,並一併檢討電力、電信等管線工程。

    釋憲案源於,台中縣政府(現台中市政府)實施「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先支付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2004年依土徵細則催告台水負擔一半工程款,台水認為不合理,拒絕付款,兩造開始興訟,到了2013年台水敗訴確定,遂提起釋憲。

    大法官指出,台水為獨立私法人,中央與地方則分為獨立公法人,三者均受憲法保障,享有財政自主權,因此中央內政部所訂的土徵細則效力若要及於地方或台水,應在母法土徵條例中明確授權,但實際上並沒有。

    大法官認為,內政部制定土徵細則時,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且須符合母法授權意旨,才不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查土徵細則在未獲土徵條例明確授權下,逕自規範地方政府及台水的財產權,已屬違憲。

    大法官強調,土徵細則有關自來水、電信、電力等管線工程費用負擔規定,定於兩年後失效,期間應修訂土徵條例,讓授權更加明確,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法界對於「公營事業」能否提釋憲,抱持著不同觀點,本次大法官首次表態,直指公營事業雖受國家指揮監督,但仍享有私法人地位,享有憲法財產權保障,換言之,未來公營事業的財產權若受侵害,將可透過聲請釋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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