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實廣告」 食藥署︰太誇張、有療效都會罰
太誇張、不實的食品廣告或標示,食藥署將罰最高500萬元罰款!(資料照)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太誇張、不實的食品廣告或標示,食藥署將罰最高500萬元罰款!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預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表明日後對食品的違規廣告認定,對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定有原則性規範。
三項標準包括:一、認定為「不實」,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認定為「誇張易生誤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宣稱「涉及生理功能」、「涉及人體器官及組織」、「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及「涉及引用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且非屬公告為「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
三、認定為「醫療效能」。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宣稱「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涉及中藥材之效能」。
食藥署提醒,食品標示廣告如被認定「不實」「誇張易生誤解」,將可依《食安法》開罰4萬至400萬罰鍰;如「宣稱療效」也可依《食安法》開罰60萬到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