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炒魷魚打官司 失業給付照樣領得到
2018/01/05 17:24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很多勞工被雇主解僱不服,甚至跟雇主打官司,但卻因為興訟的時間太長,超過失業給付2年請求權時效,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如果勞工與雇主間因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發生勞資爭議並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向就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雖已離職退保超過2年,仍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官員解釋,這也就是說,未來勞工一旦被解僱不服而與雇主打官司,必須等到法院判決日起,才重新起算2年失業給付請求權,即使官司打了10年,等法院判決確定,10年後才真正起算失業給付時限。
至於會何會有這樣的函釋?是因為有一名服務業勞工,雇主認為他表現不好,已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他資遣,但勞工認為自己沒有表現不好,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訴訟,且勞工擔心領失業給付會讓法院認為員工已承認僱傭關係不在,因此一直未申請;官司打了3年多,後來法院認定雇主解雇有理,勞工要回過頭申請失業給付,已經超過失業給付2年請求權,因而提出異議,勞動部也因此放寬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