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長照法人條例 機構財報須公開
立院初審長照法人條例,機構財報須公開。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邱芷柔攝)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為規範住宿型機構設立、組織與管理,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須交黨團協商。初審條文明定,機構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及該法人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達3千萬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也須主動公開;長照機構轉型部分,明定「長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應於該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
至於對長照機構法人管理及監督,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及對公益監察人規範,機構法人捐贈規範,及罰則等重點條文,仍未有共識,保留送協商。
為長照產業發展與及留才攬才,初審條文明定,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育、長照宣傳教育等;另應提撥10%以上,辦理社會福利、提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初審條文並明定長照財團機構法人須公開資訊,尚包括捐助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姓名、年度業務報告、年度財務報表等。
對長照機構法人管理及監督,衛福部今提出預擬條文,明定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總床數達600床以上,或單一機構達200床以上者,都歸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管理。對此,朝野立委仍有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