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收「觀光保育費」 最快12月上路
為了維護觀光區環境,未來國內的特定觀光區將可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的「觀光保育費」。圖為小烏來風景特定區的天空步道。(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近年來,熱門觀光景點的景觀遭遊客破壞、垃圾隨意丟棄的事件頻傳。為了維護觀光區環境,未來國內的特定觀光區將可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的「觀光保育費」,這筆經費將投入風景區的環境與人文資源維護、導覽人員培訓等工作,相關規定預計最快2月就會上路。
交通部昨天預告「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地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修正草案,將國外行之多年的「觀光保育費」納入,未來全台的「風景特定區」、「法定觀光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都可劃設收費範圍,若遊客要到區內參觀,必須繳交一筆費用。
40特定區可劃設收30元至200元
草案也授權主管機關可依每年造訪人次、淡旺季與本國籍或外國籍,制定差別費率。以造訪人次為例,若每年旅客人數在10萬人次以下的觀光區,可收每人新30到60元;10萬人次未達50萬人次,每人收60至120元;超過50萬人次則每人建議收費120元至200元。
觀光局工程司莊慧文說明,這類觀光區屬於開放式環境,旅客從四面八方而來,難以全部管制,因此,未來將採取劃設收費區域的方式執行。各主管機關應在經過充分調查與評估後,在觀光區內劃設收費範圍,未來旅客造訪這些觀光區時,仍不用收費,但若要進一步造訪劃設範圍內的景點或區域,就必須支付這筆費用。
事實上,不少觀光區內都有原住民保留地,對此,觀光局也與原民會進行多次的跨部會協商。原民會經發處科長高文斌說,對於收取保育費的政策,包含原民會與在地的部落都是非常支持,但仍要尊重原基法的規定。
高文彬說明,原民會主張,未來收費區劃設範圍若與原保地重疊,一定要徵詢地方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同意,而且部落的族人也應有知情權、參與權。
國家公園、縣市森林遊樂園排除
而根據觀光局的資料顯示,收費辦法上路後,「發展觀光條例」中規定的風景特定區,包含13個國家風景特定區、26個地方風景特定區與1個小琉球潮間帶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等,都可適用。國家公園或各縣市的森林遊樂園不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