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汙染被判獨賠2億 中石化稱也是受害人
中石化認為,當年因經濟部政策被迫承擔台鹼公司的責任,中石化其實是受害人。(記者邱灝唐翻攝)
〔記者邱灝唐/台南報導〕纏訟多年的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台南高分院今日宣判,中石化須賠償近2億元。對此,中石化反駁,從未在前台鹼安順廠進行製造或生產,更別提汙染,只因30年前與台鹼公司合併,被迫承擔歷史共業,中石化也是受害人,政府卻在合併案中賺取180億元鉅額利益,經濟部理當負起相關的義務與責任。
台南高分院今日宣判,中石化的賠償金額從1億6817萬元上修到1億9500餘萬元,而且經濟部無須共同賠償。中石化強調,絕對會上訴到底,因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政府於民營化後賺取180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轉移整治汙染、損害賠償的責任,中石化在此案其實是受害者。
中石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指出中石化因特殊原因成為概括繼受人,與土汙法之汙染行為人的定義不同,所以不該單獨承受所有的義務和賠償,判決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因此將持續進行司法救濟,捍衛公司所有股東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