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逃逸註記難消 抗議勞動部動作慢
數十名各國外籍勞工到勞動部前抗議,認為現行「惡法」很容易讓他們因為勞資糾紛被冠上「逃跑外勞」的罪名。(記者黃邦平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菲律賓籍漁工J去年8月因勞資糾紛要被強迫遣返,求助勞團後,與雇主協議拿回積欠的薪水,不過被註記為逃逸外勞,依規定要強制遣返,至今無法工作,還擔心被移民署抓;勞動部強調,目前打算以函釋修正現行規定,但涉及層面廣,只能說會盡快完成。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號召數十名外勞到勞動部抗議,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根本是惡法,雇主只要憑一張紙,就能指控外勞逃跑,不需其他證據,這名外勞就會被遣返。
36歲的「逃逸外勞」漁工J在眾人陪伴下露面,還遞交陳情書給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說著說著,身材壯碩的J居然不禁當眾哽咽起來。他說,揹著沉重債務到台灣打工,希望讓家鄉的親人有好日子過,所以他拚命工作,明明沒逃跑,卻被雇主報案,他只求賺錢給家人,沒想到變成現在這樣,晚上根本睡不著。
天主教牧靈中心越南外勞中心神父阮文雄也陪著另一名越南籍外勞出面,陳述當初到台灣,連續3個月都被仲介帶著到處打工卻不給薪水,和合約完全不一樣,她開口質疑,就被帶回公司打了一頓,後來還被仲介報警指控她逃逸。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研究員陳秀蓮表示,像漁工J的案例,明明打了勞動部的1955專線求助,還是被當成逃逸外勞,雇主的指控不需任何證據,勞工卻要費盡心力證明自己沒逃,這種規定無法懲處非法雇主,只能對付守法勞工,根本是蓄奴條款。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外勞目前由雇主管理,如果連續3天曠職、無法聯繫,經雇主通報就會列為行蹤不明,如果雇主捏造指控自然有法律責任,84年函釋曾說明,如果外勞逃逸後30日內又回到雇主處繼續工作,可以撤銷逃跑註記,但此案經新北市勞工局調查,漁工J的確連續曠職超過3日才向TIWA求助,且原雇主不願繼續雇用,依照目前規定無法撤銷註記,目前確實打算以新函釋解決,但這類案件經常遇到勞資雙方認知不同,狀況複雜,也涉及很多單位,目前新函釋還在徵詢各單位意見,即使同情當事人處境,也要等函釋完成才能解決。
數十名各國外籍勞工到勞動部前抗議,認為現行「惡法」很容易讓他們因為勞資糾紛被冠上「逃跑外勞」的罪名。(記者黃邦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