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客來台脫團尋政治庇護 移民署:逾期滯留須處罰
移民署表示,目前中國來台人士均屬停留性質,不論所持證件為單次、逐次或多次證件,有逾期停留情事發生,即須繳納罰鍰。圖為移民署長何榮村。(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劉慶侯/台北報導〕國內今日傳出有中國旅客利用來台觀光機會脫團尋求政治庇護情事,但根據移民署指出,台灣並無政治庇護制度,除非對方有立即危險,台灣可考量給予長期居留權利,否則,即依有關「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關逾期滯留部分處以相關罰責。
移民署表示,依「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移民署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移民署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中國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日數以實際逾期日起至到案日止計算,並由移民署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基準比照現現行外國人在臺灣地區逾期之裁罰基準如下: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移民署表示,逾期90日以下者,可於出境時至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協處,經該大隊調查無限制出國(境)及涉嫌不法情事,繳納罰鍰即可出境。
逾期90日以上者,需至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報到,製作調查筆錄,並由停留或居留地服務站收取罰鍰,並辦理出境證件,限期10日內離境。
移民署說,若所屬證件為居留證,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兩岸條例規定,經依法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惟未來核算在台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
移民署表示,目前中國來台人士均屬停留性質,不論所持證件為單次、逐次或多次證件,有逾期停留情事發生,即須繳納罰鍰、繳回原證件、辦理出境,同時自出境之日起算至少1年不予許可申請進入台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