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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檢想翻案 他差點讓2萬罰單變9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指出,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案件以不服勞動基準法處罰最多。(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指出,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案件以不服勞動基準法處罰最多。(記者黃邦平攝)

2017/03/31 18:35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老闆們注意了!勞動檢查被查到違法未必要自認倒楣,如果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還可打官司尋求翻案;不過最好先弄清楚法律規定,有雇主主張罰錯條文,結果差一點讓2萬元的罰單變成9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根據訴願法規定,如果民眾不服行政處分可以提出訴願,以防公權力恣意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處分,近年來勞動部接獲的勞工行政事務訴願案,幾乎都是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排名前3位。

2016年訴願案收件2184件,這3類合計就占總數8成,其中《勞動基準法》752件、《勞工保險條例》563件、《就業服務法》398件;訴願決定撤銷177件、地方政府自行撤銷83件。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去年就有229件,約18%可翻案。

傅慧芝說,勞基法訴願案中,最常見的是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未依法設置打卡鐘、簽到簿等記錄勞工出勤狀況的機制,或是違反「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上沒有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至分鐘為止。

兩項違法的罰則近年都修正過,現行規定未置備出勤紀錄要罰9萬至45萬元,未覈實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要罰2萬至100萬元。

去年就有一位雇主不服氣,地方政府其實已經從寬依照「第30條第6項」裁罰2萬元,這位老闆卻主張當初明明說是未備置出勤紀錄,應該是「第30條第5項」才對,卻不知道真的換過來,罰款變成至少9萬元起跳。

傅慧芝說,行政救濟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就是當事人來訴願不會得到更不利的結果,但是原處分引用的法條錯誤,還是可以撤銷原處分;最後地方政府仍以「未覈實記載」維持罰款2萬元。

此外,《就業服務法》訴願案幾乎都與違法聘用外勞有關,有人因為家屬住院,臨時僱用看護,對方宣稱是合法外籍配偶,沒想到是非法外勞;傅慧芝建議,若僱用外籍配偶,應查驗「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如戶口名簿等),看看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最好將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保障自己權益。

訴願法規定,如果民眾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透過訴願尋求救濟。(取自勞動部網站)

訴願法規定,如果民眾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透過訴願尋求救濟。(取自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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