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利英工礦改地下開採 環團籲重做環評
環團籲利英工礦重做環評。(記者楊綿傑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環保署今下午將召開第308次委員會,會中審查案件包括「利英工礦環差案」,環團稍早召開記者會,指控利英原環評是露天開採,後轉而申請地下(室柱)開採,卻僅以環差申請,加上礦務局竟然認為只有開礦的「坑口」及「地面設施」才需要做礦業用地核定,地下或挖掘範圍則不納入,根本是霸凌人權。
利英工礦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大理石礦場,1971年取得礦業權,1999年原礦業用地核定範圍採磬後,2012年經濟部核准利英所申請改以室柱法的開採構想,2015年才送「變更內容對照表」,但環保署不同意,去年才送「環差報告」。但在今年1月初審小組會議中,被因大幅變更,被建議重做環評,將在今天下午環評大會中做確認。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利英以採集的量還未達當初環評核定的量,但露天的方式已經採磬,竟然以地下開挖的方式挖環評承諾外的礦,還規避環評程序,事實上包括地層、地下水脈、工人安全、通風等諸多議題都還需要釐清,他強烈建議一定要重辦環評。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說,利英是目前唯一原以露天開採,轉而申請地下開採的個案,這過程中不僅業者基於自利規避環評監督,連經濟部礦務局竟然都認為,開礦若是以地下開採進行,只有坑口及地面設施需要做礦業用地核定,而不把地下或坑道挖掘所使用的土地範圍,視為應進行礦業用地核定的範圍,侵害了土地所有權人權利。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也到現場聲援,她表示,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原住民的採礦行為除罪化。這看似符合原基法的精神,但卻忽略礦業法中兩個極為重要的條文,包括第31條的礦業獨大條款,讓「礦權展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以及第47條礦場可以合法佔用他人土地的規定,也未同步加強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