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未超標不用賠? 造成實質損害即可求償
受氟化物影響之玉米葉片枯黃。(環保署提供)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當公害影響生活,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常可能面臨求助無門的困難,2013年至2014年間發生在雲林的氟化物廢氣污染事件,當時導致多達106位農民的農作受損,雖廠商富喬排放未違法規,但透過環保署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農民爭取到255萬元賠償金。
環保署自2012年起開辦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專案,透過稽查之便可完整蒐證,進一步更可協助民眾爭取自己的權益,使損害不再求償無門。環保署管考處長洪淑幸舉雲林虎尾氟化物事件為例,當時導致農民種植之稻米、大蒜在長期累積污染下有葉片乾枯、作物無法結穗,作物品質及收成數量均受影響。
惟目前環保署針對氟化物只有訂定排放管道總量標準,無周界標準,雖富喬排放都符合標準,但農民農作經分析也確實是長期累積後的損害,在公害糾紛處理機制介入之下,裁決富喬應賠償255萬元。
專門處理公害糾紛扶助的律師表示,有些案件的確可能存在業者排放未違反行政法規,行政程序尚無法處罰,但對民眾人身或財產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這仍然可以透民事的部分去求償。
洪淑幸也提醒,當發生公害糾紛時,應立即向地方環保機關陳情,並留下稽查紀錄;其次,針對損害部分留下如照片或影音等相關證據;接著可撥打法律扶助電話尋求協助;最後再透過民事訴訟公害糾紛處理程序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