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可飆速171公里?駕駛不服仍被罰
家住宜蘭縣的蔡姓男子駕著載有5個人的自小客車,行駛於國道上,沒想到回家後卻收到寫著「經雷達測定行速171公里,限速110公里,超速61公里」的超速罰單。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家住宜蘭縣的蔡姓男子駕著載有5個人的自小客車,行駛於國道上,沒想到回家後卻收到寫著「經雷達測定行速171公里,限速110公里,超速61公里」的超速罰單,蔡不信自己能開這麼快,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仍有違規事實,判蔡男敗訴。
蔡男去年9月被雷達測速照相機拍到,12月收到飆速171公里的超速罰單,被罰了8000元,他表示,怎麼可能開這麼快,自己開車車速從未超過140公里,且當天車上載有5個人,時間又接近中午,國道上車輛多,再怎麼飆也不可能有171公里。
蔡男請求法院撤銷不合理的罰單,訴訟費用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負擔;但台北監理所認為,雷達測速照相系統經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舉發並無不當,依規定裁處蔡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也無不合。
法院則認為,該雷達測速器卻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信賴,且查閱該照相機記錄,無其他超速駕駛,發生與原告一樣的情況,照相機無誤判可能,且蔡即使速度不到171公里,仍有超速60至80公里的違規事實,所以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訴訟費用300元由蔡男負擔。
蔡男被拍到飆速171公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仍判決敗訴。(記者林敬倫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