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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出租業者抽查 逾9成安全設備不合格

消保處查核35家自行車租賃業者,以車輛未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最嚴重,超過9成不合格。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消保處查核35家自行車租賃業者,以車輛未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最嚴重,超過9成不合格。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6/08/03 13:28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於今年5、6月間針對於國內觀光景點自行車租賃業者的出租自行車種類、定型化契約、投保責任保險、安全性及煞車警語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35家,每家均各有不符規定的情況,項目則以車輛未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最嚴重,超過9成不合格。

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表示,以定型化契約來看,全部均不合格,但因為「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仍為草案,交通部正在研擬是否擴大規範電動車,已要求他們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並溝通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相關業者,但此次查核尚無法列入違法情事開罰,僅供參考。

其餘違規情況尚包含30家出現車輛未於自行車把手旁或其他明顯處,標示前、後輪煞車控制與左、右煞車握把的關係,例如標示「煞車時請先煞右邊後煞車」等警語,並有23家是兩輪電動車未粘貼審驗合格標章或有三輪以上電動車行駛道路的情況。

王德明提醒,目前三輪以上電動車均列為「拼裝車」,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分處持有人3600元至10800元、租車人1200元至3600元不等的罰鍰,因此民眾要多注意。

王德明建議,民眾出遊常會基於方便、省力因素租用電動車,但目前業者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租賃場站範圍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未替使用者投保傷害險,建議自己要確認,最好投保以防不備之需,且要看清楚定型化契約,以免發生糾紛,使用時也要確認車輛是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沒有的話,可能代表未送驗,恐有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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