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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佔民地鋪路 法官:返還前得付59元月租

杜姓民眾認為自己的土地遭到區公所侵占,要求還地賠償。(記者吳昇儒攝)

杜姓民眾認為自己的土地遭到區公所侵占,要求還地賠償。(記者吳昇儒攝)

2016/07/24 18:06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杜姓民眾發現自已持有的土地居然被鋪設柏油道路、路旁溝渠也被加上水溝蓋,認為是里長為了績效,未經公告違法占用,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里長、區公所回復原狀,並賠償租金。法官認為,爭議的道路並非無可取代,該地區仍有其他地方可供居民出入,判公所須回復土地原貌,並支付杜民3461元,返還土地前按月支付59元租金。

杜姓民眾向法官表示,曾姓里長為了自己的政績,竟違反法定公告程序,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下,竟向瑞芳區公所請求在自己的土地上鋪設柏油道路,並挖溝渠,要求里長及區公所必須將土地上墊高的部分剷平,並將溝渠填平,且支付61392元的租金給所有權人。

區公所則表示,該土地自73年起開始就供不特定人士行走,至今也已20多年,應該屬於既成巷道,而且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也曾發函表示該道路是既成道路,所以不需經過公告程序,也因如此故公所本來就可以改善及維護道路;加上該道路是周邊居民通行道路,如果剷除,會影響居民交通,應以既成道路補償措施補償所有權人即可,不須要剷除道路。

曾姓里長也指出,因為曾有里民的孩童不慎跌落道路附近的溝渠中,所以才會向公所請求鋪設水溝蓋,並修補原有道路。

法官判斷,鋪設道路、挖溝渠及覆蓋水溝蓋,都是公所負責,與里長無關,且該處另有其他道路可供居民通行;公所主張該道路供公眾通行已歷數十年之久,年代久遠應屬既定道路,但年代久遠應是一般人無記憶才算,而被告卻可以明確指出是73年開始供公眾使用。

法官認為該路段仍有其他通路可供居民通行,且所有權人也曾向公所提出申訴,判瑞芳區公所需支付租金,並將土地歸還。曾姓里長受訪時表示,將會和公所討論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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