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筏蚵棚未取得證明 將無法申領救助
浮筏式蚵棚適合以專用漁業權管理。(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漁業署提醒浮筏式蚵棚養殖的漁民需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並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放養資料,否則一旦遭遇天然災害,將不能申領現金救助。
漁業署表示,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如遇天然災害,浮筏式蚵棚養殖漁民應檢具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並於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放養資料,才能申領現金救助。如果漁民未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將無法納入救助對象。
漁業署表示,目前台灣西南沿海浮筏式蚵棚高達2萬餘棚,主要分布於雲林、嘉義及台南沿海,過去因棚架易受海流漂移位置不固定,不易掌握數量位置及其權屬等因素不易納管。
為解決上述問題,漁業署103年輔導雲林區漁會,利用在蚵棚綁附已編號的鐵牌標誌,搭配GPS相機配合UAV﹙無人飛行載具﹚航拍定位等技術,讓雲林區漁會成功納管,並核發771棚入漁證明文件。去年8月蘇迪勒颱風重創時,已取得入漁證的漁民即順利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為了協助雲嘉南等縣市的浮筏式蚵棚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漁業署編列300萬元經費,請地方縣市政府在6月底前研提標誌航拍管理示範計畫,籲請地方縣市政府輔導浮筏式蚵棚儘速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
浮筏式蚵棚因颱風遭受嚴重損害。(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