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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當事人可調閱法庭錄音

2015/06/15 21:08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法庭應予錄音,當事人及律師事後可調閱錄音,但不得逕予公開、散布。

新修條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庭應予錄音,必要時可錄影;但未經審判長許可,在庭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當事人及律師可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向法院繳納費用申請錄音內容;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之申請期限,延長至裁判確定後2年內。

但持有法庭影音內容者,不得逕予公開、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者可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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