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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請領不得轉讓扣押... 一讀初審通過

為保障勞工權利,退休金及請領不得轉讓、扣押、供擔保 一讀初審通過。(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圖與本文無關

為保障勞工權利,退休金及請領不得轉讓、扣押、供擔保 一讀初審通過。(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圖與本文無關

2015/06/01 15:03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將原本請領退休金時效期間「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為原條文外另加註「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權利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由鄭汝芬等22名立委所提案之修正動議,主要是因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明訂勞工新制退休金與各種勞工保險給付,均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基於保障老年經濟安全,及勞工法律規範之一致性,有將勞工舊制退休金亦明定不得讓予、扣押、抵消或擔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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