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勞工可用Line、GPS記錄上下班時間
勞動部發布函釋,建議在事業單位外工作的勞工透過其他方式認定、記載出勤紀錄。(記者黃邦平翻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在外工作的勞工上下班或加班時間往往是一筆糊塗帳。勞動部最新函釋,雇主應明確記載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交雇主補登;雙方也可約定,在一定時數內加班不用天天回報、請示。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記載上班時數,勞動部今天函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如圖稿設計)、外勤業務員(如保險經紀、不動產經紀、銷售業務員)、汽車駕駛等行業,約60萬人,像遊覽車駕駛載客到風景點停留1、2個小時,可算休息,不計入工作時間。
勞動部長陳雄文說,這些行業因為長時間都不在公司內,記錄上下班時間有困難,可採取其他變通方式以符合法令要求。
勞動部提出幾項原則:
1、上下班時間、加班認定、休息與輪班制換班等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若是雇主要求加班,應清楚記載起始時間;如果勞工認為需要加班,可經雇主同意,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回報、記錄。
3、下班後,若雇主透過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要求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資料,雇主應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4、若經常需要加班,勞雇雙方可約定在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只要雇主事後登載實際時數即可。
5、時代進步,記錄工作時間不只簽到簿或出勤卡,也可使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如行車紀錄器、GPS、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供稽核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