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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 酒類廣告強制標示「禁止酒駕」

酒販賣業者依法應於販賣處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後年起實施。(圖片取自財政部網站)

酒販賣業者依法應於販賣處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後年起實施。(圖片取自財政部網站)

2014/12/04 23:1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酒類商品的廣告及促銷依法須標示警語,但過去僅規定要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4種警語任選,財政部今(4日)提醒,明年元旦起改為須強制標示「禁止酒駕」加上另一警語任選,違者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菸酒管理法今年6月修正公布,除了酒類廣告或促銷須明顯標示禁止酒駕外,酒販賣業者,也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警示圖文。

財政部表示,酒類廣告須標示禁止酒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酒販賣場所警示圖文標示等規定,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未成年請勿飲酒 酒後請勿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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