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國假半年沒補休也要折現
陳雄文今天表示,若是國定假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應付加倍工資,若改為補休,逾半年沒補休,雇主應依照原標準給付工資。(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天表示,若是國定假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應付加倍工資,若改為補休,逾半年沒補休,雇主應依照原標準給付工資。
勞動部將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縮短正常工時,將現行2週84小時正常工時修正為兩週80小時或每週40小時,草案預定年底送行政院討論。勞動部20日也邀請學者專家討論法案配套措施,若勞工加班,雇主商定以「補休」取代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將修法限定應在半年內補休,否則還是要給付加班費。依法,當天加班第1、第2小時至少加給3分之1,第3、第4小時至少加給3分之2。至於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是否比照辦法,昨天強調還要討論。
陳雄文今天就宣布,國定假日也比照辦理,依勞基法,勞工若出勤,雇主應付加倍工資,若同意改為補休,半年內都沒辦法休,將要求恢復補發工資。
勞動部解釋,一般勞工觀念中,延長工時、國假上班、例假上班都是加班,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假,但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要求勞工臨時銷假上班,未來若例假未休也將比照國假作法,因此國假與例假若採補休,半年內未休雇主都應補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