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但常住國內者 海外贈與仍須申報繳稅
2016/04/19 06:00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關於雙重國籍者已在海外申報贈與稅,國內是否還得報?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若雙重國籍中含本國籍,且經常居住在國內,不論贈與財產在國外繳稅了沒,一樣得向國內稅局申報;惟在國外繳過的贈與稅,可在國內申報時扣抵。
不具名會計師表示,由於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自稱在美國贈與女兒的財產,仍在終身免稅額五四三萬美元內,僅申報、未繳稅,因此若遭我國稅局查到有漏報贈與稅事實,將無法扣抵,超過夫妻每人每年二二○萬元免稅額部分,將以十%課稅。
會計師表示,若翁未申報,國稅局有七年核課期可追稅,核課期從贈與後第三十一天起算,超過則無法追溯。假設從今年四月起回推七年,若翁啟惠贈與女兒股票、現金的時間點在二○○九年四月之前,就超過核課期無法課稅,若是在二○○九年四月之後,則還可補稅罰鍰。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已要求翁啟惠儘快前來說明贈與女兒現金、股票的來龍去脈,協助釐清是否有短漏報贈與稅情事。
官員解釋,贈與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若雙重國籍中含本國籍、且經常居住在境內,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得課稅。除非是本國籍、但經常居住於境外,才只對贈與境內財產課稅。
至於如何判斷經常居住,官員表示,國稅局會視贈與前兩年,是否設有戶籍(有住所)或是否待滿三六五天等條件判斷。若贈與標的為股票,未上市以贈與當天「資產淨值」計價,上市櫃股票以當天「收盤價」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