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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總長:防逃機制沒用 只能盯人

    檢察總長顏大和強調,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資料照)

    檢察總長顏大和強調,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資料照)

    2015/12/24 06:00

    〔記者錢利忠、楊國文/台北報導〕貪檢井天博棄保潛逃,檢察總長顏大和昨表示,所謂防逃機制,司法警察只能盯著他,卻不能做什麼事情,能有什麼防逃效果?且對被告進行二十四小時監控,浪費司法警察人力,犯罪者想逃是人性,被告若要離開,負責監控的司法警察也不能限制其行動,根本不切實際。

    顏大和強調,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一審判決有罪就要羈押,才能有效減少被告逃亡的機會」。

    法務部九十四年頒布「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明訂一、二審檢察長對有嚴重侵害國家法益、重大危害的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和判決確定執行前,若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應呈報檢察總長審核後列管,並指示掌握終結進度;必要時,一、二審檢察長「得」指定專案檢察官,專責防範逃匿等事宜。

    高院資深庭長因此認為,「有辦法」的被告早就安排偷渡出國,或持他國護照等方式出國,不可能等到判決定讞才行動,井天博落跑一事,院、檢都有責任,都應檢討。

    司法院官員則指,檢方是否有落實防逃機制,值得商榷,怎能一味怪罪法官未將井天博羈押?

    法務部多年前推動「有罪羈押」制度,因被指有侵犯人權無疾而終。不過有法界人士說,讓被告每天到派出所報到,並戴上電子腳鐐追蹤,看他有多少能耐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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