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調課綱拒撤 吳思華裝傻硬推
反違法課綱學生昨天持續在教育部前,和平靜坐抗爭。(記者張嘉明攝)
律師︰課綱是法規命令 受立院監督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課綱微調案是教育部發布的「法規命令」,但部長吳思華口口聲聲說微調課綱程序完備,去年二月已經公告後便無法退回,律師直接打臉他根本是裝傻、欺瞞:「依法來說,誰訂的誰就有權廢!」質疑吳思華說無權決定,一定是來自上層的壓力。
強推課綱 外界質疑壓力來自上層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涂予尹表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九條規定,法規因重大變故一時不能適用,可暫停適用部分或全部;第廿一條也可因情勢變遷而廢止法規。
涂予尹說,不論法規暫停或廢止,都是由原本訂定的機關決定,誰訂的誰就有權廢,是非常基本的觀念,教育部不可能不懂。吳思華卻說無權決定課綱撤回,根本是政治上的無權,那壓力來自更上層決策,在教育權力上,教育部百分之百可以撤回。
律師打臉「誰訂的誰就有權廢!」
教育部過去將課綱視為「行政規則」,獨斷編撰,但涂予尹指出,行政規則應僅是約束公務員或解釋行政作業內部流程等,範圍僅止那些未涉及人民的種種規則。
「課綱當然是法規命令!」涂予尹說,在課綱下,教科書需逐冊逐科審查,符合課綱才能通過核發執照,不僅限制了出版自由,也間接影響了老師教學、教材編撰,其中最大影響是學生學習權、其如何認識世界的重點,絕非政府機關獨斷就可執行。
微調課綱 公聽會竟偷偷摸摸舉辦
他重申,只要課綱是法規命令,就需依照行政程序法七天前預告,或舉辦聽證,廣收人民意見修正,但這次微調的課綱,公聽會偷偷摸摸,北部學校前一天才收到公文、南部遲了一天才知道,公聽會已辦完,社會大眾知道課綱要微調為時已晚,程序瑕疵重大。
而今,課綱爭議讓中學生群起憤慨,一條年輕生命逝去,年輕怒吼也佔領教育部廣場。
涂予尹認為,作為法規命令,課綱就該受立法院監督審查,畢竟要教育部撤回,或用司法對教育部提告都緩不濟急,即使課綱利害關係人的學生,也僅能就每一冊教科書的審查執照提出撤銷訴訟,無法直接用法律撤銷課綱。
涂予尹說,若教育部不撤,最快是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命令教育部把課綱微調,送給立法院審查。若確認這次黑箱課綱的程序違法,便可依違背法律保留原則,由立院撤回。
法規命令vs.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某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行政規則: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差異:限制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屬於法規命令;若拘束公務員或解釋其權責區分,則屬行政規則。
爭議:教育部將「課綱」當作行政規則,可自行頒布,不需經立法機關。民團認為,課綱影響出版自由、師生受教權,對人民有法律影響,應是法規命令,可受立法院監督。
資料提供:行政程序法、律師涂予尹
整理:記者吳柏軒
反違法課綱學生昨天持續在教育部前。(記者張嘉明攝)
法規命令vs.行政規則。(資料提供:行政程序法、律師涂予尹 整理:記者吳柏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