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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記者遭限制住居 法界批檢方胡搞

本報記者廖振輝(右)、獨立記者林雨佑(中)及苦勞網記者宋小海(左)。(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本報記者廖振輝(右)、獨立記者林雨佑(中)及苦勞網記者宋小海(左)。(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7/27 06:0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本報記者廖振輝等三位記者採訪中遭警方逮捕,檢方更欲諭令限制住居,法界痛批簡直「莫名其妙」。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說,以本案來看,記者根本沒有犯罪可能,既非現行犯,更沒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警方所為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根本是胡搞。

檢方處理此案「莫名其妙」

吳景欽說,若發生濫權逮捕,檢方除無保請回,也應建議警政署懲處。檢察官的存在,不是為保護警方,而是抑制警察權,如今卻基於不打臉警方,而改限制住居,簡直「莫名其妙」。

律師陳振瑋認為,記者赴現場採訪,沒有犯罪意圖,檢方做出強制處分,等同有罪推定。記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台北地院聲請撤銷限制住居處分。

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前所長陳荔彤教授指出,記者擁有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檢方偵訊時,一知記者身分,就應馬上放人,更不應要求交保或限制住居,檢方處理本案有問題。

顧立雄:不應只聽警方說法

律師顧立雄表示,檢方不應該只聽警方單方說法就裁定交保,這樣有瑕疵;魏揚案也是一樣,只憑警方說法就將魏揚聲押,最後到法院被打臉。就本案來說,三記者被帶到保大之後,檢方派人訊問,得知記者描述現場的情形,就應在第一時間以不合宜為現行犯,且尊重新聞採訪,給予無保請回。若教育部事後要提告,再傳喚記者說明即可。

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說,交保等於懷疑當事人有犯罪嫌疑,且可能不按時出庭,但本案,記者犯罪嫌疑不足,檢方卻仍諭令交保,戕害新聞自由。

法官:不自我反省 恐再被打臉

一位不願具名法官指出,檢方應以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案為鑑,檢方五度五關聲押張德正,都遭法院駁回,如檢方不自我反省,未來恐再遭法院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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